山东高法:窃取虚拟财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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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说明: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窃取虚拟财产案进行了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是山东高院对虚拟财产保护的一次重要尝试。

背景介绍

在数字时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虚拟世界,其中虚拟财产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概念。以游戏虚拟货币为例,其在游戏中购买、交易,甚至已经出现了可以改变真实世界的货币兑换比例。虚拟财产的价值越来越高,而其保护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案例回溯

按照判决书的描述,案例中的被告人A通过使用特殊程序,合计窃取某游戏公司B的虚拟货币,并通过某网站进行销售,共计获利数万余元。B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在案例审理中,双方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由于被盗取的虚拟货币属于可以用于真实场景的货币,其保护不仅涉及到虚拟世界,还涉及到现实社会的财产保护问题。

法律依据

那么,法院如何认定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呢?据了解,判决书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律上来说,虚拟财产不仅有其本身的价值,也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一部分。因此,若打破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获取或者窃取虚拟财产,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司法意义

此次判决的出现,标志着山东高院对虚拟财产保护的认识正在不断加深,也表明了其对信息技术及其在财产保护中的作用的了解。 此外,判决也为未来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一条道路。与实体财产的保护类似,虚拟财产的保护也需要司法机关的参与,其法律地位也需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保障。

结论

虚拟财产的保护正逐渐走上司法化的轨道,其法律地位的确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对于虚拟财产的持有人来说,除了依靠游戏厂商等一些外在保护手段外,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举报之前就已经被窃取、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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