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银行账户调查程序,以确认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否完整。例如,当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账外账或资金体外循环时;对IPO、上市公司、新三板、发债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等。
审计人员应在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陪同下,亲自到人民银行或被审计单位基本户开户银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该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或外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即使银行不同意查询,也要留下充分的查询过程记录(同《审计人员亲往函证工作记录》),并请银行接待人员、企业陪同人员签字证实,最后请企业加盖公章。在上述程序执行过程中,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提供开户信息资料是企业的责任,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无法获取相关资料将视为审计范围受限,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可能会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产生影响;
(二)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企业应向基本户开户银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声明,企业系以存款人身份,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不应直接向基本户开户银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声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需要查询信息;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一起去现场打印开户查询信息,只是为了增加取证的法律效力,避免开户信息被非法变造,并非审计人员直接查询。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银行可以拒绝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查询被审计单位开户信息;
(四)在执行上述程序并获取银行开户查询信息后,审计人员应在审计人员亲往函证记录或类似工作记录中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五)在执行上述程序后,审计人员仍然无法取得被审计单位开户查询信息的,应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出具不能查询的书面证明或企业关于开户信息无法查询的书面声明,同时应在审计人员亲往函证记录或类似工作记录中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请企业陪同人员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审计人员应根据无法查询的原因,判断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六)审计人员应认真核对取得的开户查询记录,注意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可能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而打印不完整信息),从银行系统直接打印的信息,应该可见系统服务器地址;
(七)审计人员在开户信息查询中,发现企业所属餐厅、食堂、卫生所等内部附属机构账户,应按规定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
(八)审计人员在开户信息查询中,发现企业所属工会账户的,应要求企业与工会协商调阅工会账户明细财务数据,如无法实施工会账户内容调查的,应要求企业和工会分别出具关于工会账户使用情况的说明,证明该账户未被用于企业货币资金收付。如果有其他迹象表明,企业很可能已经使用了工会账户的,则应根据相关情况的影响程度判断其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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