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延坡工作室|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干部级别的沿革
■ 徐平
干部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调整军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我军在战争年代,因受条件所限,始终没有建立起干部等级制度,物质待遇基本上官兵一致。中央军委曾于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39年和抗日战争结束后的1946年两度提出实行等级制度,但因“超过现有物质基础”和大规模内战爆发而被迫中止。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的物质基础有了较大的改善,军队正规化建设开始起步。经过几年的准备,我军的干部等级制度于1952年正式建立起来。此后,我军干部等级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
实行军队干部级别时期(1952~1965年)
新中国成立不久,我军干部等级制度的建立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50年9月,朱德总司令在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全体会议上提出:“部队三等九级的等级制必须建立,尽量争取在明年的服装上把阶级标明出来。”这里说的阶级,就是军衔等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印
同年11月,总干部管理部召开全军第一次干部工作会议,重点讨论了干部的评级问题。1951年2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关于干部评级工作的指示》,规定凡人民解放军所属陆、海、空军各兵种,所有部队、机关、学校,全体干部均进行评定;凡任职三年的班长,及具有五年军龄之警卫员、通讯员、电话员、侦察员、卫生员、驾驶员、老战士等均可参加评级。并确定全军干部的评级工作于当年完成。后因中共中央提出整党任务,为了使评级工作在思想、组织上作充分的准备,中央军委又决定1951年进行试评,取得经验,1952年结合整党进行。经部分军区试评后,1952年4月根据总干部部指示,全军干部评级工作全面展开,并于当年基本结束,正式建立了我军干部的等级制度。
1952年我军评定的干部级别,从军委主席到副排级共计9等21级:
军委主席、副主席、总司令级;
大军区司令员、政委级,军委委员级;
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
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
正师级,副师级,准师级;
正团级,副团级,准团级;
正营级,副营级;
正连级,副连级;
正排级,副排级。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第一次评定的干部级别与现在干部级别不同的是:第一,大军区级高于军委委员级。当时的军委委员有20多人,而大军区司令员、政委则不到10人(有些是司令员兼政委),所有的大军区司令员和政委都是军委委员。第二,军以上为兵团,与当时部队实际编制相同,野战部队为野战军(与大军区同级)、兵团、军、师;军区为一级军区(大军区)、二级军区(兵团级)、三级军区(军级)、军分区(师级)。第三,兵团、军、师、团均为正、副、准三级,各级正职为“正级”,副职为“副级”,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为“准级”。第四,最低一级为副排级。
此后,这一等级体系除了个别级别稍有调整,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1955年1月全军军官实行薪金制时,干部等级取消了军委委员级,从军委主席至副排级共20级。1960年,军委主席、副主席级改为元帅级,其他级别不变。
1955年10月,我军首次实行军衔制,军官军衔设4等14级: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我军1955年实行军衔制后,军人薪金仍以干部级别为标准,军衔没起什么作用。只是从1958年3月至1965年3月的军官住房面积、1957年1月至1965年5月因公外出的交通席别上,是以军衔为衡量标准的。其他福利待遇,仍是以干部级别为基本标准的。
实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时期(1965~1980年)
上世纪60年代初,中国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中苏关系破裂、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叫嚣“反攻大陆”等重大经济、政治事件。党中央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发扬光荣传统,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官兵关系,缩小等级差别,防止修正主义。1964年,为了保持我军艰苦朴素的光荣传统,增强军队和地方的团结,军委考虑减低军队干部的薪金,同地方干部适当拉平,并拟定了减薪方案,由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贺龙元帅和总参谋长罗瑞卿大将到北戴河向毛主席汇报。1965年2月,中央军委正式作出《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将军官现行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当时称为“减薪定级”。军队干部减薪定级后的级别,设23级,但1、2、3级的工资额相同,实际上可以视为同一级。
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原本是两个不同的等级系列,因牵涉到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套改行政级别等问题,早在1953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对军队团以下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首次做了规定。1957年7月,国务院重新公布《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对军队正师以下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级别比照,规定如下(其中团以下级别的比照与1953年的规定相同):
正师级,比照11级;
副师级,比照12级;
准师级,比照13级;
正团级,比照14级;
副团级,比照15级;
准团级,比照16级;
正营级,比照17级;
副营级,比照18级;
正连级,比照19级;
副连级,比照20级;
正排级,比照21级;
副排级,比照22级;
正班级,比照23级。
军级以上干部如转业地方工作时,按其新任职务和本人的具体条件评定。
这次改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主要以原军队级别为依据,并参考干部的任职。1965年2月,中央军委对军队各级基准职务改定地方行政级别的定级幅度做了规定: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3~6级;
副总参谋长,总政副主任,总后部长、政委,军区、军兵种司令员、政委,军事科学院、高等军事学院院长、政委:4~7级;
总后副部长、副政委,军区、军兵种、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兵团、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司令员、政委:5~8级;
军区、军兵种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部长,兵团、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副司令员、副政委,军长、军政委,省军区、要塞区、守备区、海军基地、舰队航空兵司令员、政委:7~9级;
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政治部主任:8~10级;
军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师长、师政委,军分区司令员、政委:10~13级;
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政治部主任:11~14级;
师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部长,团长、政委:13~15级;
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政治处主任:14~17级;
团副参谋长、政治处副主任,营长、教导员:16~18级;
副营长、副教导员:17~19级;
连长、指导员:18~21级;
副连长、副指导员:19~21级;
排长、司务长:21级、22级。
1965年5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取消我军军衔制度的决定
实行职务级别与行政级别两个等级体系时期(1980~1988年)
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批转的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的指示》指出:我军现行的地方行政级别工资制度,不完全适合军队的特点,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从1980年4月1日起,全军干部实行职务工资与现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既保留1至23级的行政级别,又恢复军委正、副主席至副排职的军队职务级别。这样,军队干部就有了职务级别和行政级别两个等级系列。干部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组成,职务工资平均占30%,级别工资平均占70%。行政级别在承担干部物质待遇方面仍占主导地位。
这次实行的军队干部基准职务等级共17级:
军委正、副主席;
军委常委;
大军区正职;
大军区副职、正兵团职;
副兵团职;
正军职;
副军职;
正师职;
副师职;
正团职;
副团职;
正营职;
副营职;
正连职;
副连职;
正排职;
副排职。
与1952年的干部职务等级相比,取消了兵团、军、师、团的“准级”;大军区分正、副两职,其中大军区副职和正兵团职在工资待遇上一样,但住房面积不同。
这次军队工资与等级制度改革还首次给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设置了单独的级别:科技、文艺级设15级,1级与大军区正职工资相同,15级与副排职工资相同;体育级设11级,1级与副军职工资相同,11级与副排职工资相同。
由于很长时间行政级别的调整赶不上职务的晋升,使得同一职务的干部行政级别差别很大。如正师职干部,高的11级,低的才16、17级。笔者1984年参加所在单位总部某二级部(正军)一个会议,参加人员名单特别注明了行政级别,印象非常深刻:部长10级,政委8级(红军);两个副部长,一个11级,一个13级;一个顾问10级。8位处长(正师),最高11级,最低15级(笔者当时是22级副连职)。说明当时很看重行政级别,因为干部待遇的标准主要是行政级别。
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干部基准职务等级仍为17级。军委常委级改为军委委员级,其他不变。改革后,军队干部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三部分组成,以职务工资为主。职务工资所占比重由原来的30%提高到58%,级别工资由原来占70%下降到36%,军龄津贴占6%。
实行职务和军衔两个等级体系时期(1988年至今)
1988年10月,我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并再次改革薪金制度。取消了行政级别,调整了职务级别,军官薪金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三部分组成。
调整后的军官基准职务等级为:
军委主席、副主席;
军委委员;
大军区正职;
大军区副职;
正军职;
副军职;
正师职;
副师职;
正团职;
副团职;
正营职;
副营职;
正连职;
副连职;
正排职。
新的职务等级取消了副兵团职和副排职,共15级,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军职务等级最少的一次。同时,将原科技、文艺级和体育级合并,设专业技术等级1~14级,1级与军委委员工资相同,14级与正排职工资相同。
新的军衔制制度军官军衔设3等11级:
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1988年我军干部制度“三大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实行军衔制后,军衔薪金取代了原来的级别工资,约占基本薪金的30%左右,而军官住房、医疗、乘车船等待遇则仍是以职务等级为标准的。
1994年5月,我军军衔条例进行修改,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0级。
解放军报刊登《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若干问题的说明》
此外,在1988年实行军衔制的同时,军队实行文职干部制度。文职干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
文职干部级别分专业技术和非专业技术两类,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等级与专业技术军官相同,为1~14级;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等级设9级,依次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以后,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又在正局级之上增加了3级,分别按副大军区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按副军职待遇。另外,由于军队文职干部都是现役军人,其薪金待遇与现役军官相同,还专门设置了与军衔等级相应的“文职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分别对应上将至少尉的薪金待遇。社会上的说法“文职中将”“文职少将”,是指文职一级、文职二级,但只是享受与中将、少将相当的待遇,而并不是军衔,所谓“文职将军”的说法本身就是矛盾的。
军官、文职干部等级对照表
我军于2005年建立实施文职人员制度。文职人员,是按照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文职人员为我军人才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文职人员等级是我军干部级别一个新的系列。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7年9月27日修订),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军队文职人员等级
(作者:徐平,系军史专家)
来源:中国军网 作者:徐平 责任编辑:张思远